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投资协议和PPP合作项目合同约定,监督投资人是否履行出资义务,项目公司是否履行PPP合作项目合同约定的融资、建设、运营养护、维修等义务。
第四十八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对项目建设、运营及养护资金的到位以及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督促各类资金按照投资协议和PPP合作项目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到位,避免出现抽逃、挪用、挤占或者截留相关资金等问题,保证项目建设、运营及养护资金专款专用。
第四十九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对项目的工程建设质量、运营养护质量和服务质量建立有效的监测制度,定期对项目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运营管理、资金使用、公共服务质量、公众满意度等进行绩效评价,充分保证项目实施的质量和效率。
第五十条 项目实施机构可以通过招标方式直接采购设计审查服务、施工监理服务或者中心试验室试验检测服务,对PPP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及工程质量进行监控。
项目实施机构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的建设成本以及各年度运营养护成本进行审计。
第五十一条 项目移交时,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按照PPP合作项目合同的约定聘请中介机构对项目的技术状况和服务水平进行检测,未达到PPP合作项目合同约定标准的,项目公司应当承担养护维修责任。
第五十二条 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公司应当将合作内容的变更或者终止、项目建设运营、所提供公共服务标准、监测分析和绩效评价、经过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等有关信息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项目公司应当公开有关会计数据、财务核算和其他有关财务指标,并依法接受年度财务审计。
第五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项目履行行政监管职责。
第五十四条 社会公众有权对PPP公路建设项目的建设运营养护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发现项目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提供的服务未达到约定标准或者存在侵犯公众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时,社会公众可以向项目公司提出意见,项目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改正。项目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予以改正的,社会公众有权向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
第五十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PPP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的信用考核和管理制度,并对投资人(包括其成立的项目公司)在招标投标、协议和合同履行中的行为进行定期检查,检查结果在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存在不良行为信息的企业,在处罚期内不得担任其他PPP公路建设项目的投资人。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对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