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章 投标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招标的,潜在投标人通过资格预审后,方可参加投标。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作出要求。投标人应当至少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最近连续三年每年均为盈利,且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
(二)具有不低于项目总投资估算或者项目资产评估值的投融资能力,其中净资产与项目总投资估算的比例不低于国务院规定的公路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
(三)商业信誉良好,在经济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在银行、税务和工商信用评价系统中无不良记录。
第二十九条 两个以上的境内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总资产、净资产和投融资能力按照共同投标协议的出资比例加权总和确定,联合体各方在其承担的工作范围内应当符合招标人对投标人的相应资格条件要求。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应当提交联合体各方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共同投标协议应当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的出资比例、相互关系、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的控股方为联合体牵头人。
第三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三十一条 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额度、期限和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投标保证金的额度最高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或者项目资产评估值的千分之三。
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保证金未从基本账户转出的,招标人有权在招标文件中将其作为否决投标的情形。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不得随意更改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形式、金额以及返还时间,不得在资格预审期间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不得采取商业贿赂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投标。
第五章 开标与评标
第三十三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招标人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公路、财务、法律等方面的技术、经济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中的公路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国家或者省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财务、法律专家可由招标人从相应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也可由招标人直接指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六条 PPP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的评标办法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报价(收费期限、需要政府给予的财政补贴额度、投资人提出的合理投资回报率、政府承诺的通行费收入最低需求、投资人承诺的收费权转让费等)、相应管理经验、专业能力、投资能力、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等评价内容的评分权重和评分方法,根据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七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逐页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网站上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内容包括:
(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
(二)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
(三)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四)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