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是指政府为增强公路建设项目服务的供给能力、提高供给效率,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方式,与社会资本建立的长期合作、风险分担及利益共享关系。
本办法所称投资人,是指与政府合作,负责投资公路建设项目的社会资本合作者。
根据PPP合作项目合同的约定,投资人可以自行或者组建项目公司负责公路建设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养护和移交的全部或者部分工作。
第三条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特许经营,是指政府依法授权社会资本或者项目公司,通过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公路建设项目并获得合理回报,提供公共服务的项目运作方式。
特许经营包括BOT(建设-运营-移交)、ROT(改建-运营-移交)和TOT(转让-运营-移交)等多种形式,由社会资本或者项目公司根据PPP合作项目合同约定承担新建或者改扩建公路建设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和养护,或者根据PPP合作项目合同约定政府将存量公路建设项目的经营权有偿转让给社会资本或者项目公司,并由其负责运营和养护;合作期满后将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相关资料等无偿移交给政府。
(二)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将需由政府直接提供的非收费公路建设项目的融资、建设和养护,或者政府还贷公路的服务区经营管理等公共服务事项,选择具备条件的社会资本或者项目公司承担,合作期满后将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相关资料等无偿移交给政府,并由政府根据PPP合作项目合同约定向社会资本或者项目公司支付合理费用的项目运作方式。
第四条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依法对全国范围内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投资人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二)指导和监督全国范围内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制度;
(二)确定下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三)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后,负责组织对列入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投资人招标工作;
(四)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受理投诉,查处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五)对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进行信用管理,定期公布投资人的不良行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