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章 PPP公路建设项目的发起和推介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有关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PPP公路建设项目建议等,编制PPP公路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第八条 在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期间,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开展项目推介会,介绍项目情况、了解潜在投资人的财务实力、投融资能力、投资意向和条件等信息,进一步评估项目实施PPP模式的可行性,设计PPP模式的基本框架。
进行项目推介的,应当通过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媒介发布项目推介公告。
第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依法选择适当的投资人招标方式,并在项目实施方案中载明。PPP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选择,但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等特殊情况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在项目实施方案中项目交易条件具有不确定性的,招标人可以采用两阶段招标方式。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实施方案中详细阐明理由,且明确拟邀请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名单及相关情况。
第十条 依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作为项目实施机构,负责PPP公路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相应职责包括:
(一)按照经审定的招标方式开展投资人招标;
(二)与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
(三)与投资人或者项目公司签订PPP合作项目合同;
(四)对投资人和项目公司履行协议和合同的行为进行监管;
(五)采用TOT方式的,负责将项目相关资产移交给投资人或者项目公司;
(六)负责按照PPP合作项目合同约定的移交方式、移交内容和移交标准收回项目相关资产。
第十一条 政府对PPP公路建设项目投入的建设期补助可以采取项目资本金注入或者投资补助等方式。采取项目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应当指定相关机构作为政府出资人代表依法参股项目公司;采取投资补助方式的,补助资金作为政府对项目的无偿投入。
第三章 招标
第十二条 PPP公路建设项目至少满足以下必要条件方可进行投资人招标:
(一)项目实施方案已经过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二)政府承诺的补助资金来源已落实(如有);
(三)有招标所需的勘察资料、设计图纸或者其他技术资料。
第十三条 招标人是经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组织投资人招标工作的项目实施机构。
招标人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有关事宜。
第十四条 PPP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实行资格审查制度。资格审查方式包括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招标人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已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期间开展推介工作且交易条件已明确的项目,可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招标。
两阶段招标可以采用资格预审方式,也可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