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张掖网山丹讯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山丹县根据省、市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建设有关规定,提高城镇职工个人账户划入比例。按照筹资标准和比例,在职职工由用人单位按上年度单位职工工资的6%缴纳,职工按本人上年度总额的2%缴纳。退休(职)人员由用人单位按上年度退休(职)人员养老金的6%缴纳,个人不缴费。城镇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额计入个人账户,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年龄段按一定比例划入个人账户,其中在职人员45岁及以下由原来的1%提高至2%,46岁及以上由原来的1.8%提高至2.8%,退休(职)人员由原来的3.8%提高至4%。(石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