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张掖时评】放活经营权 守牢生态线
来源:
2025年07月09日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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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对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作出系统性规范。这一新规犹如春风拂过万顷林海,既为盘活林业资源注入新动能,又为守护绿水青山筑牢制度屏障。在乡村振兴与生态文明建设双重背景下,这份文件的出台可谓恰逢其时,彰显了"活而不乱、管而不死"的治理智慧,为林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新的制度支点。

  流转有序,让沉睡的青山变"金山"。长期以来,我国集体林地存在"资源沉睡、经营分散"的困境。南方某省调研显示,超过60%的集体林地处于低效利用状态,林农守着"绿色银行"却难以兑现。新《办法》明确流转程序、规范合同管理、完善交易规则,犹如为林地经营权的有序流动铺设了"高速公路"。福建三明首创的"林票制"改革,通过量化林地经营权价值,使林农每年增收超3000元;浙江安吉的竹林流转,催生了竹制品全产业链,产品远销海外。这些实践印证了一个道理:只有让经营权"活起来",才能让生态资源"转起来",最终使农民腰包"鼓起来"。

  生态有价,在发展中守护绿色底线。值得关注的是,《办法》绝非简单的"放开搞活",而是构建了严密的生态保护制度网。文件明确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不得破坏生态环境"作为不可逾越的红线,并创新设立流转前生态评估、流转后监管追责等机制。这让人想起秦岭违建别墅的深刻教训——当经济利益凌驾于生态保护之上,付出的代价往往难以估量。新规要求流转方必须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就像给每片流转林地配备"生态管家",确保采伐量不超过生长量、树种更替符合自然规律。这种"带着镣铐跳舞"的制度设计,生动诠释了"保护就是发展"的深刻内涵。

  农民有利,共享林业发展红利。 "流转不是目的,富民才是根本。"《办法》特别强调保障农民权益,规定流转收益应主要用于林业再生产与集体公益事业,要求集体经济组织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在贵州毕节,某村通过"四议两公开"程序流转林地发展林下经济,村民不仅获得租金分红,还优先获得就业岗位,户均年收入增长近万元。这种"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的改革逻辑,有效避免了"流转即失地"的风险。文件还创新设置优先权制度,同等条件下本集体成员可优先受让,这种制度温情守护了农民与土地的天然纽带。

  创新有为,激活林业发展新动能。《办法》的深层价值在于为林业现代化提供制度供给。通过鼓励经营权向新型经营主体流转,有助于破解"小散弱"的经营困局。江西赣州引入林业龙头企业后,油茶产业实现标准化种植、品牌化营销,产品附加值提升5倍;云南普洱通过流转发展森林康养,让"吸氧之旅"成为乡村振兴新引擎。这些创新实践表明,规范化的流转能够促进技术、资本、人才等要素向林业集聚,催生新产业新业态,使绿水青山真正转化为高质量发展动能。

  站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出台可谓"一子落而满盘活"。它既延续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线,又回应了乡村振兴的现实需求,更彰显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定力。未来,随着各地实施细则的制定与配套措施的完善,这套制度必将释放更大红利。但也要清醒认识到,好政策关键在落实,需要防止"一转了之"的懒政,杜绝"圈地牟利"的歪念,真正让每一份流转合同都成为生态保护的承诺书、农民增收的保证书、乡村振兴的责任书。当制度理性与自然灵性相得益彰,林业发展的美好图景必将在这片古老而年轻的土地上徐徐展开。(金时评)

  近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对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作出系统性规范。这一新规犹如春风拂过万顷林海,既为盘活林业资源注入新动能,又为守护绿水青山筑牢制度屏障。在乡村振兴与生态文明建设双重背景下,这份文件的出台可谓恰逢其时,彰显了"活而不乱、管而不死"的治理智慧,为林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新的制度支点。

  流转有序,让沉睡的青山变"金山"。长期以来,我国集体林地存在"资源沉睡、经营分散"的困境。南方某省调研显示,超过60%的集体林地处于低效利用状态,林农守着"绿色银行"却难以兑现。新《办法》明确流转程序、规范合同管理、完善交易规则,犹如为林地经营权的有序流动铺设了"高速公路"。福建三明首创的"林票制"改革,通过量化林地经营权价值,使林农每年增收超3000元;浙江安吉的竹林流转,催生了竹制品全产业链,产品远销海外。这些实践印证了一个道理:只有让经营权"活起来",才能让生态资源"转起来",最终使农民腰包"鼓起来"。

  生态有价,在发展中守护绿色底线。值得关注的是,《办法》绝非简单的"放开搞活",而是构建了严密的生态保护制度网。文件明确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不得破坏生态环境"作为不可逾越的红线,并创新设立流转前生态评估、流转后监管追责等机制。这让人想起秦岭违建别墅的深刻教训——当经济利益凌驾于生态保护之上,付出的代价往往难以估量。新规要求流转方必须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就像给每片流转林地配备"生态管家",确保采伐量不超过生长量、树种更替符合自然规律。这种"带着镣铐跳舞"的制度设计,生动诠释了"保护就是发展"的深刻内涵。

  农民有利,共享林业发展红利。 "流转不是目的,富民才是根本。"《办法》特别强调保障农民权益,规定流转收益应主要用于林业再生产与集体公益事业,要求集体经济组织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在贵州毕节,某村通过"四议两公开"程序流转林地发展林下经济,村民不仅获得租金分红,还优先获得就业岗位,户均年收入增长近万元。这种"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的改革逻辑,有效避免了"流转即失地"的风险。文件还创新设置优先权制度,同等条件下本集体成员可优先受让,这种制度温情守护了农民与土地的天然纽带。

  创新有为,激活林业发展新动能。《办法》的深层价值在于为林业现代化提供制度供给。通过鼓励经营权向新型经营主体流转,有助于破解"小散弱"的经营困局。江西赣州引入林业龙头企业后,油茶产业实现标准化种植、品牌化营销,产品附加值提升5倍;云南普洱通过流转发展森林康养,让"吸氧之旅"成为乡村振兴新引擎。这些创新实践表明,规范化的流转能够促进技术、资本、人才等要素向林业集聚,催生新产业新业态,使绿水青山真正转化为高质量发展动能。

  站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出台可谓"一子落而满盘活"。它既延续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线,又回应了乡村振兴的现实需求,更彰显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定力。未来,随着各地实施细则的制定与配套措施的完善,这套制度必将释放更大红利。但也要清醒认识到,好政策关键在落实,需要防止"一转了之"的懒政,杜绝"圈地牟利"的歪念,真正让每一份流转合同都成为生态保护的承诺书、农民增收的保证书、乡村振兴的责任书。当制度理性与自然灵性相得益彰,林业发展的美好图景必将在这片古老而年轻的土地上徐徐展开。(金时评)

编辑: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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