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明确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补助标准及责任追究有关事项的通知
附件:“十三五”期间车购税资金补助标准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
2016年12月9日附件:“十三五”期间车购税资金补助标准
一、“十三五”期间交通运输重点项目车购税资金补助标准:(一)国家高速公路。
注:(1)车购税资金标准若高于项目资本金,按实际资本金安排。(2)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国家高速公路项目,补助地方标准以政府还贷(债)项目的补助标准为上限。(3)海南、吉林延边州、黑龙江大兴安岭地区、湖北恩施州、湖南湘西州、江西赣州市执行西部地区标准。(二)普通国道。1.一般补助标准。
注:(1)以上标准以新建和升级改造项目为基准,路面改造项目按新改建项目的30%执行。(2)地形复杂、桥隧占比高的项目,补助标准按项目造价适当上浮,二级公路每公里造价超过1000万元,每上涨200万元,标准上浮10%,最高上浮为基数的2倍。一级公路每公里造价超过3000万元,每上涨400万,标准上浮10%,最高上浮为基数的2倍。(3)长度超过1000米的独立桥隧项目,按平方米安排车购税资金。长度超过1500米时,每超过100米上浮2%,最高上浮为基数的2倍。若按独立桥隧标准测算,车购税补助资金低于按路线标准测算时,按路线标准安排补助。(4)不收费的普通国道项目,车购税资金补助按定额计算与项目总投资的70%取低值。收费普通国道项目,车购税资金按定额计算与项目资本金取低值。(5)车购税补助资金不超过地方申请数。2.享受特殊政策地区。
(三)普通省道。西藏、南疆四地州按普通国道标准执行。其他地区按普通国道一般标准的70%执行,对地方申请低于国道一般标准的70%,按照地方申请数执行。(四)公路灾毁恢复重建公路灾毁恢复重建项目支出范围包括:普通国道、省道因暴雨、台风、强震和雨雪冰冻等自然灾害及洪涝、滑坡、泥石流等次生灾害导致公路路基、路面、桥涵及其他交通设施严重受损,以恢复原用功能为主的重建性工程项目。具体项目补助标准按地方申请数与重建项目工程造价的50%孰低原则核定。(五)客运站场1.综合客运枢纽
注:(1)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中心地区内项目在此标准上浮2000万元。(2)车购税资金占申报项目公路客运枢纽站及相关换乘设施总投资的比例以50%为上限。2.普通客运站
注:车购税资金补助按定额计算与项目总投资的70%取低值。(六)货运枢纽(物流园区)。
注:车购税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以30%为上限。(七)信息化项目。
注:指纳入交通运输“十三五”信息化建设规划且符合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原则的项目。(八)内河水运建设。
注:(1)中西部地区库湖区便民交通码头视同其他航道。便民交通码头以客运为主,且无码头装卸机械。(2)航电枢纽是指以通航为主、兼顾发电等其他效益的枢纽。(九)港口集疏运公路。单位:万元/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