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张掖网高台讯 2018年10月27日,高台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寻衅滋事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2015年7月19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程某甲到李某某经营的位于高台县湿地新区的某烧烤店吃饭期间,刘某某借故与李某某争吵并殴打了李某某,在烧烤店吃饭的蔺某甲见状欲报警并劝阻刘某某时,刘某某对蔺某甲等人进行辱骂。随后刘某某与程某甲打电话纠集葛某某、赵某某、程某乙、张某某到烧烤店门口,持洋镐把、啤酒瓶、塑料桌椅等物对李某某、蔺某甲、杜某某、蔺某乙、罗某实施殴打,并将烧烤店门口的餐桌、椅子及蔺某乙停放在烧烤店附近的二轮摩托车打砸损坏。造成李某某轻伤,蔺某甲轻伤,杜某某轻微伤和财产损坏。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据此,高台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分别判处刘某某、程某甲、葛某某、赵某某、程某乙、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年十个月、一年五个月、一年七个月、一年一个月、一年。(雷景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