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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部分热点问题解答

2016年04月22日 18:28   来源:中国张掖网

  一、“营改增”范围问题

   1、劳务派遣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劳务派遣服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2、为工厂提供包车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为工厂提供包车服务为陆路运输服务,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3、工程监理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工程监理服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4、咨询业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咨询服务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专业知识咨询服务也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5、不动产的租赁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不动产(包括组成部分)的租赁服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6、建筑安装劳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建筑安装劳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7、净化工程设计与施工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净化工程设计为设计服务,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净化工程施工为建筑安装劳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8、律师和会计事务所业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税率是多少?

  答:律师和会计事务所业务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其提供鉴证咨询服务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如为小规模纳税人,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税款,征收率为3%)。

   9、技术检测服务属于营改增范围吗?

  答:技术检测服务为认证服务,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10、汽车清障施救牵引服务是否属于此次营改增的范围?

  答:汽车清障施救牵引服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二、差额征收问题

  1、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有差额征收项目的,是按扣除之后的销售额计算吗?

  答:按规定差额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中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2、营改增纳税人需要根据什么凭证差额征收呢?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规定:“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或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所以,差额征收的企业需要取得上述合法有效凭证方可差额征收。

  3、试点纳税人取得非试点纳税人开具的发票是否可以享受差额征税?

  答: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凭证的价款(仅指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的扣除项目),余额作为计税销售额。

  4、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后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应如何处理?

  答: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可以认证申报抵扣税款。

  5、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的专用发票是否可以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包括取得的专用发票上的价款。

  交通运输业相关问题.

  (1)从事交通运输业的营改增纳税人取得的车辆保险费发票可以抵扣吗?

  答:车辆保险费发票不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可以申报抵扣税款。

  (2)交通运输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到税局代开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是按照3%开具的吗?取得货物运输专票能否按照7%抵扣?那么在申报表中,是按照3%申报还是按照7%来申报?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文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是3%。从事交通运输业的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3%开具。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从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代开货运专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3%来申报,取得代开货运专票的纳税人按照7%来抵扣。

  (3)过路过桥费可以抵扣吗?

  答:过路过桥收费单据不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可以申报抵扣税款。

  (4)其他个人将车辆挂靠到某公司该公司收取挂靠车辆的管理费用,但运输发票该公司开具,那么,该公司属于交通运输业还是物流辅助业务?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由于该公司收取挂靠单位的管理费用,并同时开具运输发票,因此,该公司属于交通运输业的纳税人。

  四、发票相关问题

  1、营改增后,从事零税率应税服务开具什么发票?

  答:营改增后,从事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应开具普通发票

  2、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公路内河运输发票还能使用吗?

  答:自2012年11月1日起我市试点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3、营改增后,现代服务业的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什么发票?

  答:可以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4、纳税人11之前发生的应缴营业税的业务没有开发票,是否可以到11月份开增值税发票?

  答:我市试点纳税人自2012年11月1日起提供的应税服务,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在此之前提供的,仍然按原规定缴纳营业税。纳税人应根据所缴纳税种开具对应发票。

  5、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是否加盖发票专用章?

  答:抵扣联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

  6、现代服务业按6%计算销项税,17%的进项税发票可否抵扣?

  答:取得专用发票并认证通过,且不属于不可抵扣范围的,可以抵扣。

  五、其它问题

  1、营改增后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享受吗?

  答:2012年11月1日1前,如果我市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附件3)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2、营改增之后新办企业购买用于开具税控发票的电脑能不能全额抵减增值税?

  答:电脑不属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不可以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3、营改增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部分经营项目适用简易征收,进项可以抵扣吗?

  答:一般纳税人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企业所得税原在地税缴纳,营改增后是否改为到国税缴纳?

  答:不需要变更,维持原状。

  5、营改增试点开始前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试点之后应该怎样缴税?

  答:在2012年11月1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6、营改增之后,企业出口技术服务,请问要交税吗?

  答:试点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采用免抵退税办法(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试点纳税人提供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和向境外单位提供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编辑:孟雪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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