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善意文明 利益平衡
【执行要点】张掖中院积极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精神。执行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的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严格规范公正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要坚持比例原则,找准双方利益平衡点,避免过度执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基本案情】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某银行山丹支行与被执行人马某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确认被执行人马某具有履行偿还案款97655.66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136元的法律义务,法律文书生效后,因被告马某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山丹县法院依法受理后,执行人员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传唤被执行人马某到庭,其陈述因身体患有多项疾病无能力履行案款,也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被执行人主治医生调查核实马某确患有哮喘,痰浊阻肺证同时伴有肺气肿合并肺大泡、心脏等疾病,长期在山丹县中医院医治,且该类型疾病病人如进行体力劳动,不慎使肺大泡破裂,病人将有生病危险,故医嘱不建议病人进行重体力活动。经到被执行人马某户籍所在地调查,该社社长称马某丈夫已去世,马某也因身体病弱无劳动能力,名下虽有耕地10亩左右,但地租收入不足5000元,无法维持日常生活及看病所需。马某因疾病不能通过劳动获取收入,土地流转金也仅仅维持基本生活所需,本院认定其符合“失能”条件,依法裁定该案终结执行。裁定终结执行后,本院结合证人证言、马某病历等证据认定马某系“失能”而非“失信”,解除了对马某采取的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名单等强制措施。
【典型意义】
1.充分的体现出司法人文关怀。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充分考虑被执行人因生活困难、无收入来源且已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情况,裁定终结执行,避免了因强制执行导致被执行人陷入绝境,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和人文关怀,保障为马某的基本生活权益。
2.做到了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一方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且已丧失履行能力,避免过度执行给社会稳定造成一定的影响。另一方面,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因被执行人生活已极端困难,已丧失履行能力,此时,法官应积极向申请执行人作好析法释理工作,争取得到债权人的理解和支持,在执行中找到二者利益的平衡点。
3.树立正确的司法导向。此类案件的处理彰显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引导社会公众正确认识执行不力,让人们明白法律不仅是强制工具,也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维护社会和谐的规则体系。同时,也促使公众在经济交往中增强风险意识,如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出借人会更加谨慎地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减少类似纠纷的发生。
4.进一步丰富了司法实践经验。本案的终结执行,为法院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实践参考,明确了在执行过程中如何准确判断被执行人的生活状况和履行能力,以及如何在法律框架内采取恰当的执行措施,推动司法实践不断完善和发展。
【关键词】善意文明 利益平衡
【执行要点】张掖中院积极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精神。执行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的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严格规范公正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要坚持比例原则,找准双方利益平衡点,避免过度执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基本案情】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某银行山丹支行与被执行人马某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确认被执行人马某具有履行偿还案款97655.66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136元的法律义务,法律文书生效后,因被告马某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山丹县法院依法受理后,执行人员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传唤被执行人马某到庭,其陈述因身体患有多项疾病无能力履行案款,也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被执行人主治医生调查核实马某确患有哮喘,痰浊阻肺证同时伴有肺气肿合并肺大泡、心脏等疾病,长期在山丹县中医院医治,且该类型疾病病人如进行体力劳动,不慎使肺大泡破裂,病人将有生病危险,故医嘱不建议病人进行重体力活动。经到被执行人马某户籍所在地调查,该社社长称马某丈夫已去世,马某也因身体病弱无劳动能力,名下虽有耕地10亩左右,但地租收入不足5000元,无法维持日常生活及看病所需。马某因疾病不能通过劳动获取收入,土地流转金也仅仅维持基本生活所需,本院认定其符合“失能”条件,依法裁定该案终结执行。裁定终结执行后,本院结合证人证言、马某病历等证据认定马某系“失能”而非“失信”,解除了对马某采取的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名单等强制措施。
【典型意义】
1.充分的体现出司法人文关怀。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充分考虑被执行人因生活困难、无收入来源且已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情况,裁定终结执行,避免了因强制执行导致被执行人陷入绝境,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和人文关怀,保障为马某的基本生活权益。
2.做到了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一方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且已丧失履行能力,避免过度执行给社会稳定造成一定的影响。另一方面,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因被执行人生活已极端困难,已丧失履行能力,此时,法官应积极向申请执行人作好析法释理工作,争取得到债权人的理解和支持,在执行中找到二者利益的平衡点。
3.树立正确的司法导向。此类案件的处理彰显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引导社会公众正确认识执行不力,让人们明白法律不仅是强制工具,也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维护社会和谐的规则体系。同时,也促使公众在经济交往中增强风险意识,如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出借人会更加谨慎地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减少类似纠纷的发生。
4.进一步丰富了司法实践经验。本案的终结执行,为法院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实践参考,明确了在执行过程中如何准确判断被执行人的生活状况和履行能力,以及如何在法律框架内采取恰当的执行措施,推动司法实践不断完善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