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疫情防控期间全市零售药店经营活动,切实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就加强疫情防控期间零售药店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所有零售药店每天必须按照规定对营业场所进行消毒、通风,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二、零售药店要加强人员管理,每天营业前对工作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检查,按要求穿戴工作服和口罩,切实做好自身防护,当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的,及时就医。
三、凡张掖市外返店员工,要认真落实居家观察隔离措施。
四、零售药店要加大对购买发热、咳嗽、感冒等药品人员的排查力度,凡进店顾客必须戴口罩、测体温并登记,发现体温异常要力劝患者及时到医院就诊,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所在社区防控部门。
五、要建立疫情防控期间到店购买发热、咳嗽类等药品人员信息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包括顾客姓名、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及购买药品的名称、数量及服用者情况等。对登记个人信息要严格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向他人透漏和传播。对未落实登记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六、零售药店要积极向群众做好疫情宣传解释工作,引导落实防控措施,并积极开展用药咨询、指导群众合理用药等药事服务。
七、零售药店要切实负起社会责任,积极联系货源,稳定医药价格,做好疫情防治药品、医用耗材、消杀产品的价格稳控和供应工作,并确保质量。严禁非法购销假劣产品,违规哄抬价格。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严厉处罚。
特此通告
张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