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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张掖网 >> 2018专题 >> 张掖新闻发布厅 《张掖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集中宣传活动新闻发布会实录 来源:中国张掖网    2019年07月11日 15:41

新闻发布会现场

  7月11日上午,张掖市《张掖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集中宣传活动新闻发布会在张掖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厅召开,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杜学宝同志通报了《张掖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制定和宣传活动安排等情况,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政委谢卫民同志,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赵光升同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杜国林同志及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陈同平同志共同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张掖市委宣传部副部长王吉龙

  女士们、先生们,各位记者:

  上午好!

  《张掖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已于2019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使全市各级组织和全体公民更进一步了解《条例》的制定情况,熟悉和理解《条例》的主要内容,自觉执行和遵守《条例》的规定要求,今天我们邀请到参与《条例》起草制定工作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媒体记者朋友介绍《条例》制定和宣传活动安排等情况。

  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领导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杜学宝,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政委谢卫民,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赵光升,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杜国林,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陈同平。

  列席发布会的有:市、县区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出租车、公交车从业人员代表,一线执法人员代表等。

  今天发布会邀请的媒体有:甘肃日报社、甘肃省广播电视总台、每日甘肃网、甘肃经济日报、兰州晨报、张掖日报社、张掖市广播电视台、张掖新闻综合广播、中国张掖网、甘肃张掖网、金张掖周刊。

  首先,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杜学宝介绍《张掖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制定背景、主要内容及《条例》宣传方案。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杜学宝

  杜学宝:各位媒体记者朋友们:

  大家好,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市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张掖市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张掖实际制定了《张掖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该《条例》经市四届三次人代会表决通过,并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于2019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下面,我向媒体记者朋友们介绍以下几个方面情况。

  一、《张掖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立法背景

  近年来,张掖市委、市政府把改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作为重点民生工程,不断加大城市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持续开展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城市道路通行效率大幅提高、交通秩序得到明显改善。但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快速推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保有量迅猛增长,在城市道路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人、车、路之间的矛盾不断加剧,城市道路交通拥堵、停车秩序混乱、电动车违规行驶等问题日益凸显。为切实解决我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优化城市道路交通环境,提升张掖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优秀旅游城市形象,制定《张掖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十分必要和迫切。

  二、《张掖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八章六十八条,包括总则,城市道路规划、建设与管理,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建设与管理,停车场(库)规划、建设与管理,电动车管理,执法监督,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立法目的、依据、原则、条例的适用范围和管理主体。

  (二)加强城市道路规划、建设与管理,严把占用、挖掘道路审批关,规范道路停车泊位管理,明确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范,提出规划建设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规定。

  (三)明确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原则、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具体措施,规定老年人享受优惠乘车政策的年龄范围和措施。

  (四)规范停车场(库)规划、建设与管理,严禁擅自将停车场(库)挪作他用,倡导错时停车和共享停车,加强停车场(库)收费的监督管理。

  (五)明确电动车实行分类管理,加强源头管控,规范电动车的通行和停放。

  (六)强化执法监督,明确社会监督的途径、方式,明确警务辅助人员、城管协管人员的职责范围。

  (七)体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细化上位法的处罚规定,限制自由裁量权。

  (八)明确城市建成区道路的概念和条例的施行日期。

  三、《张掖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

  《条例》是在认真总结我市多年来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验和创新成果的基础上,充分吸收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经过反复科学论证制定的。总体来看,《条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思想,体现了便民、利民的基本原则,例如:为禁止擅自占用、挖掘道路行为,规定了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者跨越、穿越城市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这种联合审批制的设定,更加严格了审批程序,更利于限制肆意挖路;为使城市居住老年人享受乘坐公交车优惠政策条款,规定了城市区域内居住的年满六十周岁的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等特殊人员凭有效证件可办理免费公交卡;为将电动车管起来,降低交通事故风险,确保文明有序出行,对如何将电动车挂牌纳管,分类入道行驶、购买保险等问题进行了规定。这些特色亮点条款立足本市市情,突出地方特色,确保条例在我市“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四、《张掖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集中宣传方案

  为确保全市各级组织和全体公民及时了解掌握《条例》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使《条例》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委办、市政府办印发了《关于开展〈张掖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集中宣传活动方案》,对集中宣传活动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集中宣传活动从2019年7月1日开始, 8月31日结束,分为安排部署、集中开展多种形式宣传活动、总结经验三个阶段。二是通过举办集中宣传活动新闻发布会、召开各种形式的学习宣传会议、开展座谈研讨等解读《条例》内容,解答和回应社会、群众关注的重点、热点问题。定于7月15日组织市级各相关部门单位在广场、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开展《条例》大型集中宣传活动,进一步增强地方性法规的社会影响力。三是强化执法人员和执法对象的宣传教育,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原则,把《条例》宣传融入司法和执法工作全过程,推动集中宣传活动全面深入开展。四是认真组织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人员、农牧民群众、社区居民、务工人员等,采取召开居民大会、以案释法讲座等灵活多样、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集中学习宣传活动,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条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五是组织开展全媒体集中宣传活动,实施“互联网+法治宣传”行动,推进互联网与集中宣传的深度融合,把《条例》宣传列入新媒体新技术日常宣传重要内容。通过认真组织开展集中宣传活动,切实形成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条例》的浓厚氛围,使《条例》规定要求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

  谢谢大家!

  主持人:下面是记者提问环节,按照惯例,请记者在提问之前先自报所在媒体的名称。

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赵光升

  1.张掖日报 请问赵局长,《张掖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正式颁布实行后,在全市如何开展普法宣传活动?

  赵光升:“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只有厚植于人民群众内心深处最真诚的信仰,才是保障法律实施的最扎实根基。学习好宣传好《张掖市城市道理交通管理条例》,是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前提,是基础性工作。我市计划重点从以下几方面抓好《条例》的宣传普及:一是抓住“关键少数”。中国自古以来就有“上行下效”的传统,宣传普及《条例》要牢牢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通过组织开展理论中心组学习、集中学习、专题学习、法治讲座、知识测试等活动,将《条例》精神学深学透,做学习贯彻落实《条例》的先行者、示范者、引领者。二是盯紧“重要群体”。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决定着法治建设的未来。宣传普及《条例》要紧紧盯住青少年这个“重要群体”,通过在全市各大中小学组织开展主题板报、征文演讲、专题学习、主题班会等形式,培养青少年从小养成遵守交通法规、文明出行的守法习惯。三是突出一条主线。宣传普及《条例》要突出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责任制这条主线,建立健全普法责任清单,靠实各部门单位在宣传普及《条例》中的主体责任,抓好司法执法人员的培训,强化司驾人员学习宣传,结合执法、司法过程,广泛开展以案释法宣讲,将执法司法过程变成宣传普及《条例》的过程,共同构筑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大普法格局。四是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将《条例》学习宣传列入“七五”普法总体规划,列入普法依法治理年度重点工作,列为日常法治宣传教育重点内容,结合开展“法律八进”活动,针对干部职工、企事业单位人员、农牧民群众、社区居民、务工人员等不同群体开展灵活多样的宣讲活动;结合各类法律颁布日、纪念日等节点,通过展出图版、发放资料、悬挂横幅等形式,广泛开展各类大型集中宣传活动;结合执法司法实际、选取近年来办理的具有典型性、教育性、警示性的案例,广泛开展以案释法宣讲,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组织开展专家解读、座谈交流等活动,不断宣传《条例》亮点内容,及时回应社会、群众关注的重点、热点问题,加强与社会公众的互动交流,提高群众的积极性和参与感,在全社会凝聚保障《条例》贯彻实施的广泛共识。是强化普法工作考核。建立普法责任度,明确把《条例》宣传作为当前各单位开展普法的首要责任,共同责任,推动各项宣传措施落到实处。完善普法考核评估机制,将普法工作列入年度综合考核内容,与其他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推动形成全社会支持和参与普法教育的良好氛围。7月15日,我市将举行《张掖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集中宣传活动启动仪式。届时,市区两级100多个部门单位和社会各界代表近1000人参加,欢迎各位记者朋友们关注报道。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政委谢卫民

  2.甘肃张掖网请问谢政委,《张掖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对我市电动车和停车场(库)管理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谢卫民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日益发展,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市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保有量迅猛增长,在城市道路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人、车、路之间的矛盾不断加剧,城市道路交通拥堵、机动车乱停乱放、电动车违规行驶等问题日益凸显。截止目前,全市机动车驾驶人有39.99万人,机动车保有量达29.83万辆,全市现有各类电动车约24万辆,通过注册登记纳入管理的仅有7.1万辆,还有约16万余辆电动车因无具体规定尚未纳入管理。为解决电动车行驶管理混乱这个全国性的“老大难”问题,国家有关部委制定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并于今年4月15日正式实行,电动车的技术标准也一直引起各方关注,但是能否依靠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就能有效管理正在使用中的大量合规或超标的电动车,存在争论颇多。为将所有电动车纳入管理范围,确保不出现管理漏洞空缺,《条例》从电动车问题源头入手,创新性地将电动车分类为符合机动车、符合非机动车和其他电动车三类,根据不同管理模式科学合理解决了执法过程中出现的电动车难管、漏管的问题。并从以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立法思路出发,提出了过渡期管理制度,规定不合规电动车可以在过渡期内合法上路,进一步保护了电动车所有人物权。《张掖市电动车过渡期管理办法》也将在近日由市政府颁布实施,更细化了电动车管理措施。应该说,《条例》和《办法》的配套实施,将有效遏制电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有效维护广大市民的财产权益,减少电动车驾驶安全隐患,提升城市道路通行的良好秩序。《条例》解决了电动车管理问题,就得解决上路问题,《条例》充分尊重电动车路权,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甘肃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等上位法有关规定,还制定了电动车保险购买、电动车通行规范、电动车停放等相关内容,与之对应地规定了相应的违法处罚措施。这些条款合法有效地破解了我市电动车管理难题,打造出更安全的道路交通环境。

  针对我市机动车保有量多,城市道路停车场(库)少的问题,《条例》中也有明确规定。比如,《条例》第四章中分列六条予以规定。一是明确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停车场(库)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二是严格按照停车场配建标准、设计规范、安全技术标准建设停车场(库),不得擅自停用或挪作他用;三是明确公共停车场(库)以政府投资建设为主,鼓励社会资本多元化投资建设;四是建立城市停车引导系统,推动错时停车和共享停车;五是加强停车场(库)收费的监督管理。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杜国林

  3.甘肃电视台请问杜主任,《条例》关于我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杜国林:城市公共交通具有集约高效、节能环保等优点,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是缓解交通拥堵、转变城市交通发展方式、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品质的重要途径。我们通过立法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导地位,进一步提高公共交通的吸引力和分担率,使城市道路交通更加畅通、人民群众出行更加便利,突出了张掖特色,实现了地方立法与改善民生的深度融合。为推动我市城市公共交通健康快速发展,《条例》单独将公共交通规划、建设与管理列为一章,主要规定了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市县区交通运输部门要编制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积极组织实施。定期对城市公共交通线网布局进行评估,科学合理设置、调整线路和站点。二是《条例》定位历史文化名城和旅游城市发展,提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设公交车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实现公交车优先通行智能化。新建、改扩建城市道路时,应科学规划建设公交车专用车道和停靠站点。并设定了违规占用公交车专用车道的处罚措施。三是《条例》充分体现党委、政府和全社会对老年人及特定人群的关怀,提出城市区域内居住的年满六十周岁的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申请办理免费公交卡。《条例》还规定对中、小学生乘坐公交车要给予乘车优惠。

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陈同平

  4.中国张掖网请问陈局长,《条例》对擅自占用挖掘道路、乱摆摊设点等问题上,规定了哪些内容?

  陈同平:《条例》从我市城市道路实际出发,立法解决未经审批擅自挖掘道路、违法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以及共享单车乱停乱放等一些阻碍交通的突出问题。一是为解决路面被反复开挖或修补,“拉链马路”严重的问题,《条例》明确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给予罚款。针对道路施工“围而不建、建而不快”的问题,《条例》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严格施工期限并承担道路修复费用,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二是我市城区内少数路段占道摆摊问题依然存在,不仅影响市容,也妨碍交通安全。《条例》明确规定,未经城管执法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店外经营、商品促销、广告宣传、堆放杂物或从事生产、维修、加工等非交通活动。违反上述条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罚款处罚。通过行政处罚措施实现“还路于民”。三是为解决共享单车乱停乱放的问题,《条例》要求城管执法部门合理设置共享单车停放区域,经营单位应当规范停放秩序。违法停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倒逼经营企业加强行业监管,实现共享单车有序共享。

 

 

编辑: 郑明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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