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市电梯法定检验工作,保障医院、车站、机场等人员集聚区电梯使用安全,依据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及电梯检验技术规范,按照张掖市疫情防控工作相关要求,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电梯的法定检验工作,疫情解除后自动作废。疫情防控期间其他特种设备的法定检验,可参考本指南。
一、检验工作的组织
(一)疫情防控期间电梯法定检验工作,由市局统一指挥协调,市特检所组织实施,市特检所应制定适用于本机构疫情防控期间法定检验的工作流程、质量控制和安全操作流程,根据检验任务组建检验分队,负责为检验分队配置符合防疫要求的防护用品,提供检验人员的饮食、车辆保障,并协调做好检验车辆、人员在管控区域的进出,各检验分队具体负责疫情防控期间电梯检验工作。
(二)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市特检所应当立即组织开展现场检验:
1、电梯使用单位提出检验申请的;
2、电梯维保单位受使用单位委托提出检验建议的;
3、经电梯检验机构评估需要立即开展检验的;
4、电梯监管部门提出检验要求的;5、政府疫情防控指挥部门指令进行检验的。
申请方式包括纸质申请(含快递)、信息申请(含QQ、短信、微信、邮件)、电话申请等。
二、检验工作的准备
(一)现场检验按照电梯检验有关技术规范及检验机构疫情防控电梯检验相关预案执行。
(二)现场检验不受电梯维保、检验时限要求限制。
(三)鼓励电梯检验机构通过网络、电话、微信等方式,远程指导电梯使用、维保单位先行开展自检,尽可能缩短现场检验时间。
(四)与使用单位沟通,确认待检电梯使用状态,包括设备类别、型号、使用登记情况、检验情况、维保情况,与使用单位商定检验具体时间。
(五)提示使用单位对待检电梯做彻底消毒,按要求配备陪检人员且佩戴安全及疫情防控装备. (六)提示使用单位协调好疫区检验车辆、人员进出等事项。
三、检验工作的实施
(一)现场检验分队经实地核实,对于继续开展检验可能危及检验人员自身安全、造成疫情传播的,应立即停止检验,并报本检验机构。
(二)现场检验应严格落实设备所在区域疫情防控防护要求,按要求穿戴防护用品并消毒,检验机构防护用品达不到设备所在区域疫情防控要求的,可协商电梯使用方提供。
(三)检验人员在现场采集相应数据后,可在安全环境下完成原始记录的填写,需在现场进行资料登记的,可移至安全环境下进行,或通过网络等非接触方式进行确认。
(四)现场检验应依据电梯检验有关技术规范及检验机构作业指导文件开展,对已过电梯维保有效期、检验有效期或未按要求做125%载荷试验的,协商电梯使用、维保单位,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实施。
(五)现场检验人员应全程做好自身安全及疫情防护工作,检验过程中安全或疫情防护用品损坏或需更换的,应及时更换。
(六)现场检验结束后,检验用防护用品、仪器设备及现场所做原始记录应按疫情防护要求进行消毒,消毒后的物品应实行专管专运。需要废弃的,由电梯使用单位做焚毁处理。
(七)检验人员应随时关注自身健康状况,如出现感染类似症状如咳嗽、感冒、发热等症状,应立即就医诊治,同时按疫情防控要求上报有关机构和部门。
四、其它注意事项
(一)电梯检验工作应当执行电梯检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同时应按照市局疫情防控要求,结合设备状况、所处环境等具体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展。
(二)市特检所成立疫情防控期间电梯检验工作专门组织,在市局领导下和各县区局监督下开展电梯检验工作。
(三)疫情防控期间的电梯检验工作,应当接受辖区政府或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指挥,遇到特殊情况,及时向市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监管部门报告。
张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