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人民及广大经营者:
受近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部分与疫情防治相关的口罩等医用商品出现价格明显上涨、售罄缺货等情况。为保障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经营者销售口罩、消毒杀菌用品、抗病毒药品等相关防疫用品和重要民生商品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哄抬价格行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哄抬价格行为。
(二)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以2020年1月25日前商品销售价格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为原价,在1月25日后超出原价销售或者提供服务的。
(三)商品进货成本发生变化,相关商品购销差率超过1月25日之日前购销差率的。
(四)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购销差率超过15%的。
商品销售单价低于1元的,不认定为哄抬价格。
全市广大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及政策。对发现上述哄抬价格行为的,一经查实,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公开曝光。欢迎广大消费者共同监督。
张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