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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张掖网 >> 问政 >> 公告 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环境 信访投诉问题办理情况公示(第三十二批) 来源:中国张掖网    2019年08月22日 18:48

       信访受理编号:第三十二批2557号

  信访反映问题:高台县城关镇高地佳苑小区南侧50米处有一木材加工厂,生产期间电锯声噪音扰民。另该厂区外堆放了大量木屑,刮风时木屑垃圾乱飞,并飘落至该厂北侧10米处的灌溉水渠内,污染灌溉水。

  责任单位:高台县委、县人民政府

  信访投诉办理结果:经调查核实,该信访问题反映的是位于高台县巷道镇高地村高地佳苑小区南侧50米处万某某木材加工厂。该加工厂2004年开始经营木材加工、销售。厂区内搭建简易彩钢棚300平方米,安装加工电锯2台,占地面积2963平方米。现场核查时,该木材加工厂处于停产状态。经走访周边居民了解,该木材加工厂2019年3月因噪声问题被群众反映,巷道镇高地村村委会予以调解。该木材加工厂当时停止木材加工,只出售半成品,未收购原木。因储存原木未加工处理完,该木材加工厂于2019年6月中旬开始间歇性生产,日常加工经营时间为上午7:30—12:30,下午14:00—19:30。该木材加工厂生产时存在电锯噪声扰民的情况,且该厂区外东侧距离居民住宅楼南侧15米处空地上露天堆存约82立方米木屑,遇大风天气时,木屑飘落四周及附近10米处定宁灌溉水渠,影响了周边环境。

  2017年以来,按照《甘肃省灌区灌溉水水质监测方案》(2017-2020)要求,甘肃省水环境监测中心张掖分中心对高台县友联灌区定宁渠段(投诉的灌溉水渠)水质开展监测,监测数据显示该渠内水质均达标。

  1.高台县城管执法局向该木材加工厂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2.该木材加工厂负责人因木材加工生产效益低下、市场行情低迷和个人原因,决定退出木材加工行业,自行拆除了2台加工电锯,并作出了书面承诺,2019年9月30日前处理完厂区内未销售的托盘半成品,处理完毕后不再经营生产;

  3.该加工厂立即对厂区外堆放的原木、木屑等材料进行销售清运,对周边环境卫生进行清理整治。至8月14日已全部销售处理完毕,共出售原木310立方米,木屑80多立方米,板材全部转入厂区内整齐摆放,拉运土方对该区域进行了覆盖,并进行洒水保洁,确保不影响周边环境;

  4.建立长效机制,加强监管,督促该木材加工厂尽快出售已加工的半成品,定期清理整治该区域环境卫生,确保问题不反弹。

  信访受理编号:第三十二批2565号来信

  信访反映问题:1.张掖市林业部门对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的功能区划分不准,如寺大隆林场向阳台管护照所处区域是祁连山生物多样性最完整,也是祁连山原始森林分布最多的区域,在划分功能区时将该区域划分为缓冲区,却将其他区域划分为核心区。该林场以与兰州大学合作搞科研为由,每年夏天带游客进入该区域游玩。市民认为应将寺大隆林场向阳台管护照所处的区域纳入核心区,认为该林场搞科研不会给国家做出贡献,只会给祁连山带来灾难。

  2.祁连山核心区管理不严,核心区偷牧问题依然存在,牧民搬迁工作做的不彻底,肃南县康乐镇核心区境内有一处养鹿场仍然未搬迁。

  责任单位:肃南县委、县人民政府

  信访投诉办理结果:一、关于“张掖市林业部门对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的功能区划分不准……却将其他区域划分为核心区”问题调查核实情况。

  经调查核实,1987年甘肃省政府批准成立祁连山省级自然保护区;1988年5月国务院批准祁连山自然保护区晋升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批复面积23万公顷。1997年9月,甘肃省人大常委会颁布了《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将保护区面积确定为265.3万公顷。因国家和省上确定的保护区面积相差很大,致使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一直未能落界。为此,从2006年开始,原省林业厅组织启动了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申报工作。2008-2010年,根据国家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国家林业局意见和保护区实际情况,省林业厅和省环保厅经多次征求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组实地考察论证,提出了保护区范围调整方案,经省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和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省政府召开两次专门会议进行研究,经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和国家林业局同意,于2010年4月报经全国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由国家林业局上报国务院。2010年11月,全国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对调整方案及《保护区总体规划》进行了评审,提出了修改意见。2010年12月至2011年1月,根据全国自然保护区评审会议的意见作了优化完善。2014年,国务院和生态环境部分别以国办函[2014]55号和环函[2014]219号公布了保护区面积、范围及功能区划。之后,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严格按照批复的范围和功能区进行管理,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区调整严格按照国家林草部门制定的规范和标准开展,符合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根据《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四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工作”,张掖市林业部门不负责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工作。

  二、关于“该林场以与兰州大学合作搞科研为由,每年夏天带游客进入该区域游玩。市民认为应将寺大隆林场向阳台管护照所处的区域纳入核心区,认为该林场搞科研不会给国家做出贡献,只会给祁连山带来灾难”问题调查核实情况。

  经调查核实,该信访投诉问题反映的“寺大隆林场向阳台管护照”实为“寺大隆林场向阳台资源管护站”。原张掖市寺大隆林场由原市林业局直属,2019年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体制理顺后由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直接管理,名称为寺大隆自然保护站,下设长干河、大桥、大孤山、柳树园、向阳台、柴沟、杨哥、宝瓶河8个资源管护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二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第四款“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自然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工作”,开展科学研究是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八个着力”重要指示精神和对祁连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批示,充分发挥校地合作优势,服务祁连山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和可持续发展,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与兰州大学联合在向阳台管护站区域建设了寺大隆森林生态定位观测研究站,与各大院校开展科研合作项目。其中2017年3月,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与河西学院签订了《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大型真菌保护利用科研合作协议》;2018年4月,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与兰州大学签订了《全面合作协议》; 2018年10月,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与甘肃林业职业技术学院签订了《合作办学框架协议》。2017年以来,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与兰州大学等大专院校合作开展了青海云杉林更新及其与环境的关系、森林草地生态水文过程相互作用机理、祁连山天涝池流域生态服务功能格局及管理措施下格局演变、植被格局演变条件下天涝池流域径流变化的响应、祁连山自然保护区大型真菌保护利用等科学研究。据不完全统计,每年夏秋季约有20多批次100余人进入该区域开展科研活动。对进入保护区的科研团队,管理局严格按照自然保护区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入山登记,加强对入山人员及其活动范围的管理,不存在以科学研究为由带游客进入的现象。通过与兰州大学等大专院校科研合作,一方面对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草地、生态、水文、生态服务功能、植被格局演变等方面有了更全面的了解,为更好的保护提供了技术保障;另一方面,全面提升了基层职工的综合业务能力,为自然保护区管理建设提供了有效的人才支撑。保护区内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既是保护区条例赋予管理机构的职责,也是科学保护和建设祁连山生态环境的需要,不会给祁连山带来灾难。

  1.深入学习宣传中央和省上领导关于祁连山保护区生态保护方面的重要批示和有关讲话精神,大力宣传《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不断增强全区干部职工和林区群众的生态文明意识、绿色发展意识和生态屏障理念、保护优先理念和依法治区理念。

  2.不断加强监管,创新监管方式,一切工作从保护出发,完善保护区各项责任制度,建立权责明确、奖罚分明的管护体系和覆盖全区、刚性约束的监管机制;加大巡查力度,充分利用现有传统人工巡护和现代视频监控、无人机巡护和手持PDA巡护等多种技术,加大监控密度频次,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破坏生态环境的事件,确保祁连山生态系统安全完整。

  3.在全区范围内举办面向基层保护站、资源管护站和生态护林员的保护区管理法律法规、专业技能、森林防火等业务培训,全面提升保护区干部职工的综合业务素质,切实做到依法管理、依法治区。

  三、关于“祁连山核心区管理不严,核心区偷牧问题依然存在”问题调查核实情况。

  2014年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划界落定后,肃南县境内保护区面积1178163.69公顷,其中核心区面积219226.11公顷。近年来,特别是2016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以来,肃南县委、县政府以高度的责任担当推进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整治、修复、保护,取得明显成效。一是保护区内探采矿项目和在建水电项目已全部关停退出,完成现场整治、覆土复绿和植被恢复;二是严格执行自然保护区新建项目准入审批制度,凡涉及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一律提交国家林草局办理准入行政许可,坚决禁止在核心区新建生产经营性设施和项目;三是加强森林、草原资源保护修复,通过实施森林有害生物防治、三北防护林、退化草原补播、鼠虫害防治等生态示范工程,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覆盖、林地面积显著增加,草原植被总盖度、草群高度、产草量明显提高。四是对祁连山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长期居住并从事畜牧业生产的149户484名农牧民全部完成搬迁退出,3.06万头(只)牲畜全部退出放牧,95.5万亩草原完成禁牧,1.96万平方米房屋及1.74万平方米附属设施等全部拆除,拆迁区域平整覆土全部完成。

  经调查核实,由于自然保护区禁牧区与草畜平衡区草原相接壤,大多地方仅一沟一梁之隔,并且草原界线因山高林密、道路不通、野生动物通道等原因未安装围栏,存在草畜平衡区牧户越界放牧、偷牧等问题。2016年以来,肃南县草原行政管理部门及乡、村两级多次进行执法检查巡查,并及时立案查处在禁牧草原越界放牧、偷牧的违法行为83起,处罚牧户83户(次),处罚款96108元,草原越界放牧、偷牧违法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提高了禁牧草原的监管力度。

  四、关于“牧民搬迁工作做的不彻底,肃南县康乐镇核心区境内有一处养鹿场仍然未搬迁”问题调查核实情况。

  根据张掖市发改委、张掖市财政局、张掖市山水林田湖草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肃南县农牧民搬迁实施意见》明确的搬迁对象及范围,截止2017年底全县3个乡(镇)、10个行政村、149户484名农牧民全部签订了《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牧民搬迁货币化安置补偿协议》,按要求完成了搬迁退出工作,所反映的“牧民搬迁工作做的不彻底”的问题不属实。

  经调查核实,本次信访反映的康乐镇核心区境内一处养鹿场属肃南县丹建吉绿色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有,其法定代表人兰某某,为肃南县康乐镇德合隆村牧民。该马鹿养殖场始建于1992年,原属德合隆村集体经营,后经转手2004年由该村村民兰某某(兰某某之父)接手,2008年起由兰某某管理经营。经现场核查、调阅相关资料,该马鹿养殖场涉及草原面积1158亩(属康乐镇德合隆村集体所有),仅有草原围栏,无棚圈、管理用房等基础设施。据了解,2004年兰某某接手时共有马鹿6头,2008年兰某某接手时共有马鹿9头,目前兰某某自述经过10年繁衍有马鹿68头(因围栏破损丢失和狼害损失,自述现有数量不明确),现场核查时因地域大、地形复杂、山高林密,也无法核实马鹿数量。该鹿场2008年10月由原张掖市林业局颁发《野生动物产品经营许可证》。2014年10月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落界后,该鹿场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2018年原甘肃省林业厅出具《关于同意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丹建吉绿色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人工繁育马鹿的行政许可决定》,该马鹿养殖场《营业执照》《野生动物产品经营许可证》合法有效。

  根据《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肃南县农牧民搬迁实施意见》,该马鹿养殖场不属于核心区搬迁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该鹿场马鹿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管理权限在省林草主管部门,若涉及出售、收购、利用等事宜须经省林草主管部门批准。且该养殖场内马鹿均在围栏区域内栖息生长、自然繁育,长期以来散养,处于自然野生状态。

  1.定期不定期组织县、乡草原执法人员和草原管护员对禁牧区草原进行执法检查和巡查,加大查处力度,对发现的问题和违法行为坚决果断制止和查处,起到“处罚一件震慑一片”的作用;

  2.充分调动村级生态管护员和农牧民群众积极性,有效执行《肃南县禁牧和草畜平衡举报制度》,发挥全民参与生态保护的优势,开展就近就地监管;

  3.进村入户开展法律法规、知识政策等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微信、网络等新媒体全方位、多角度学习宣传国家和省、市、县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及草原生态保护的政策及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全社会依法保护草原、爱护生态环境的意识;

  4.肃南县将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规定,积极配合省、市林草主管部门加强对丹建吉绿色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马鹿的监管力度,逐步减少数量,最终完全退出核心区。

 

 

编辑: 王丽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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