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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张掖网 >> 问政 >> 公告 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环境信访投诉问题办理情况公示(第二十四批) 来源:中国张掖网    2019年08月11日 22:14

  信访受理编号:第二十四批1813号(*)来信

  信访反映问题:甘州区沙井镇宏福化工环保设施落后且不健全,平时生产时根本不用。另生态环境部门违规为其申报项目资金,项目资金与实际用途不符。

  责任单位:甘州区委、区人民政府

  信访投诉办理结果:经调查核实,该信访投诉的张掖市宏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8月前在原无机肥生产线生产时存在环保设施不全、污染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问题。自2018年8月该公司新建有机肥生产线违法问题被原甘州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整改后,一直停产至今,目前正在按照有机肥生产线环评及批复要求进行建设,落实环保“三同时”;经核查和调阅有关资料,该项目资金申报流程合规合法,并全部用于项目建设和生产设备购置安装,不存在信访反映的“生态环境部门违规为其申报项目资金,项目资金与实际用途不符”的问题。

  1.关于“甘州区沙井镇宏福化工环保设施落后且不健全,平时生产时根本不用”调查核实处理情况。

  张掖市宏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位于甘州区沙井镇小河村,该公司始建于1996年,2001年建成无机肥生产线一条。2009年8月10日,原甘州区环保局对该公司《无机混合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予以审批。项目主要工艺为计量配料、混合破碎、造粒、烘干、冷却、筛选、计量包装,设计生产能力30000吨/年(其中复混肥11000吨/年、掺混肥6000吨/年、大颗粒氨肥3000吨/年、大颗粒碳铵肥2000吨/年、颗粒磷肥8000吨/年)。该公司无机混合肥建设项目配套的环保设施于2009年10月建成,主要包括:原料破碎、过筛混合工段的集气罩及布袋除尘器、燃煤锅炉的沉降室及麻石水浴除尘器、全封闭式运输皮带廊道。该项目无生产废水,生活废水用于厂区绿化降尘;项目环评及批复要求建设的全封闭式堆煤棚、渣场及降噪措施未落实。项目建成后,因市场原因主要生产掺混肥,其它种类肥料基本未生产,未进行竣工环保验收。2017年,因无机肥销售市场不景气,该公司计划利用无机肥生产场地和部分设施改建有机肥生产线。该公司于2017年6月开始拆除无机肥生产线部分设施,2017年12月开始建设有机肥生产线,并购买安装了部分生产设备。2018年8月原甘州区环保局针对该公司未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改建有机肥生产线的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处罚款3.25万元,并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自接到决定书后,该公司于2018年8月12日起停止无机肥生产,开始办理有机肥加工生产线环评手续。2018年11月2日,原甘州区环境保护局对该公司《年产5万吨有机肥加工生产线变更环评项目》予以审批。有机肥加工生产线设计建设颗粒肥生产线、测土复方肥生产线、有机-无机复混肥生产线各一条。目前,原无机肥生产线已不存在,年产5万吨有机肥生产线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正在建设中,尚未建成投运。其中,皮带运输廊道已采取密闭措施;生物质热风炉已配套安装1套MC-200型布袋除尘器、1座DN2000×15000型脱硫塔;颗粒肥生产线上料、搅拌、筛分工段已安装集气罩和1套MC-120型布袋除尘器;有机-无机复混肥生产线破碎机、搅拌机及圆盘造粒机已安装集气罩,配套的布袋除尘器正在安装中;生产设备降噪设施等正在落实中。经对照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提供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的函》,该公司已配套安装的MC-200型布袋除尘器、MC-120型布袋除尘器和DN2000×15000型脱硫塔符合名录要求,均不属于国家淘汰落后环保设备。

  2.关于“生态环境部门违规为其申报项目资金,项目资金与实际用途不符”调查核实处理情况。

  2015年12月21日,张掖市宏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原甘肃省环保厅《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省级环境保护项目的通知》要求,向原甘州区环境保护局上报《关于申请2016年度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的报告》《年产5万吨有机肥生产加工线项目实施方案》和争取2016年环保专项资金的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对项目开展了初步审核和现场核查,该公司完成了场地的清理、平整等前期工作,符合原甘肃省环保厅《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省级环境保护项目的通知》中“优先支持已开工或完成前期工作的成熟项目”的要求,原张掖市环境保护局正式向原省环保厅上报申报文件和资料。原甘肃省环保厅对该《实施方案》予以审批。该项目资金申报流程合规合法,不存在“违规申报项目资金”问题。

  2016年原省环保厅下发《关于下达2016年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第二批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向张掖市宏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下达专项资金100万元,按照文件中明确的“对通过专家审查通过的项目,按照‘前期确定奖励总额,并预拨60%的奖励资金’的形式给予省级专项资金,待项目验收并通过省厅清算资料审查后下达剩余40%资金”要求,2016年11月3日原张掖市环境保护局向该项目下达先期资金60万元,其中40万元于2017年3月10日由甘州区财政局拨付至该公司,剩余20万元因项目进展缓慢,专项资金滞留超期,2018年6月由甘州区财政局按相关规定予以收回。根据专项资金审计报告,已拨付至该项目的40万元,全部用于项目设备预付款,资金无结余。经现场验收核实,项目实际完成投资359.61万元,按照《实施方案》完成改建400平方米的原料预混场1处,建设600平方米有机肥发酵车间1座和1000平方米有机肥加工车间1座,购置安装了相关生产设备。原张掖市环保局于2018年11月对该项目予以验收。拨付该项目的40万元专项资金全部按规定用于项目建设和生产设备购置安装,不存在“项目资金与实际用途不符”问题。

  1.针对该公司污染防治设施未完全落实到位的问题,张掖市生态环境局甘州分局已于2019年8月7日向该公司下达了《整改通知书》,要求企业切实履行环保主体责任,严格按环评要求落实环保“三同时”。在环保“三同时”未完全落实到位前,不得开机生产。同时,加强该企业的日常环境监管,督促企业落实整改要求,确保各项整改要求落实到位。以“零容忍”的态度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做到不查清不放过,不处理不放过,不整改不放过。

  2.针对该公司有机肥生产线环保专项资金使用问题,生态环境部门将继续加大监管力度,严格按照《甘肃省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范使用管理项目资金,紧盯项目实施、验收及运行情况,确保项目资金规范使用。

 

 

编辑: 张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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