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张掖网讯 据了解,2015年,原审被告人管某利用其担任村社社长的职务便利,挪用集体资金107810元用于偿还个人欠款,案发后一直未予退还。2018年8月,一审法院认定管某挪用资金107810元,具有自首情节,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量刑偏重。虽然刑法条文对挪用资金罪两个刑罚档的表述中均使用了“数额较大”,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其数额标准应予以区分。
本案原审被告人管某挪用资金数额刚达到追诉标准,虽未退还,但尚未达到数额较大不退还的认定基准。二审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上述意见,改判管某有期徒刑10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