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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张掖网 >> 问政 >> 部门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政策解读 来源:中国张掖网    2018年10月22日 11:43

  2018年7月16日省政府第2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下文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于9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实施办法》一个重要的内容是扩大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将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工作人员纳入了工伤保险保障范围。为使我市干部职工掌握相关政策规定,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甘肃省国家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人社通[2018]336号)文件精神,现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政策内容解读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

  新修订的《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依照本办法参加工伤保险。新修订的《实施办法》主要是将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依据甘人社通[2018]336号文件精神,这个范围包括本单位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包括编制内的机关工勤人员。政策同样适用于驻甘中央机关。按照通知要求,中央驻甘在兰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参加省直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二、机关事业单位纳入工伤保险的缴费主体、费率及经费保障

  1.工伤保险的缴费原则就是单位缴费,个人不缴费。甘人社通[2018]336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以本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总额为基数,按0.2%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从社会保障经费中列支。职工个人不缴费。

  2. 甘人社通[2018]336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工伤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确定费率。费率水平由统筹地区根据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和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调整。由此可见0.2%的费率是个基准费率,是可以调整的,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机关单位属于一类行业,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

  3.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主体是具体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保险责任本质上是单位责任。《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工伤保险基金无法支付相关待遇的情况下,要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从2018年9月1日起,根据甘人社通[2018]336号文件第五条规定:“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按本通知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后发生工伤的,其工伤保险待遇和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公务员法》、《工伤保险条例》和《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及我省相关政策执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支付工伤待遇”。

  三、关于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1. 根据甘人社通[2018]336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自本通知实施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事项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和我省相关政策执行。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其本人应向单位提出申请,并由其所在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生工伤其劳动能力鉴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和我省劳动能力鉴定的政策规定执行。伤残级别的标准按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执行。

  4.申请时限问题:《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起工伤认定的期限为1年,用人单位提起工伤认定的期限为30日。起算时间点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算。《工伤保险条例》同时规定“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用人单位30日的申请时限可以适当限长。按照《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90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用人单位提交的书面时限延长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按照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人社通【2013】299号)第六条规定,这里的“在此期间”指的是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

  四、关于工伤保险待遇

  1.坚持法律法规的普便适用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后(2018年9月1日后)发生工伤的,其工伤保险待遇和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公务员法》、《工伤保险条例》和《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及我省相关政策执行。其享受的待遇标准应当严格依法依规落实。

  2.坚持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甘人社通[2018]336号文件第九条规定:本通知实施前的工伤(公伤)人员,其原享受的工伤待遇不变,相关待遇按照工伤(公伤)发生时的政策规定执行。

  3.两套保障机制并行,部分待遇不重复享受。甘人社通[2018]336号文件第六条规定: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按照本通知参加工伤保险后,工作人员病故或因公经民政部门认定为烈士、因公牺牲的,仍按民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支付。属于因工死亡的,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一次性抚恤金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不重复享受。

  4.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特殊规定。甘人社通[2018]336号文件第七条规定:“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伤人员按照组织决定或经批准,在机关单位之间或与其他单位交流调动的,不享受《工伤保险条例》和《甘肃省伤保险实施工办法》规定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当按规定办理工伤保险变更、接续等手续,由接收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机关单位工伤人员辞职或者被辞退、开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陈英)

 

 

编辑: 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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