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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张掖网 >> 小婉看张掖 高台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掘古文化遗址案 来源:中国张掖网    2018年08月28日 10:03

  中国张掖网高台讯  8月27日,高台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掘古文化遗址案件。何某某因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刘某某因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0元;盛某某、李某某、于某某、付某、崔某某、曹某某因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分别被判处八年、八年、七年、七年、六年六个月、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高台县境内明长城双丰6号烽火台古遗址于1981年9月10日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列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并予以公布,2006年5月25日,该遗址被国务院核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并予以公布。经预谋踩点后,2016年5月7日,何某某、刘某某、盛某某、李某某、付某、于某某、崔某某、曹某某分别驾乘四辆小车前往高台县罗城镇双丰村西北侧荒滩,由崔某某在罗城河桥处放哨,于某某在金塔县光电厂路口处放哨,盛某某指引挖掘机及其他被告人驾乘车到达6号烽火台遗址。何某某现场指挥司机张某某驾驶挖掘机对明长城双丰6号烽火台进行盗掘,盗掘两处挖掘出青砖后,张某某意识到其挖掘的是古墓,便弃车逃离现场。刘某某驾驶挖掘机将已开挖的坑道进行了回填,并将挖掘机从案发现场转移至附近藏匿后逃离现场。

  案发后,经高台县公安局委托,甘肃省文物局、文物考古研究所出具文物鉴定和价值认定报告认定:被盗挖的附属建筑遗址为明长城双丰6号烽火台,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因烽火台顶部中心及烽火台南侧台体被盗挖,南侧土坑有明显回填,烽火台遗址本体局部遭到损毁;台体东南角30米处开挖一处圆坑,处于该烽火台建设控制地带,对烽火台遗址本体造成了局部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刘某某、盛某某、李某某、付某、崔某某、于某某、曹某某相互勾结,违反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中文物为目的,驾驶挖掘机盗掘省级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高台县境内明长城双丰6号烽火台,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被告人何某某与其他被告人预谋犯罪、踩点,与刘某某积极策划、组织实施犯罪,准备作案工具,安排其他被告人的行为及分工,指挥挖掘机现场作业,被告人何某某、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盛某某、李某某、于某某、付某、崔某某、曹某某积极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了辅助作用,系从犯,但各从犯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发挥的作用不同,根据各从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和所起的不同作用,依法给予不同程度的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曹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高台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其伙同他人盗掘古墓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有立功表现,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盛某某、李某某、于某某、付某、崔某某当庭认罪、悔罪,依法从轻处罚。另被告人盗掘的烽火台遗址在盗掘前已被他人挖掘,遗址本体存在他人毁损、被告人盗掘毁损和自然风蚀损毁等多种因素,遗址毁损结果不完全是被告人的盗挖行为所致,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编辑: 杨旭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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