罔顾法律毁森林 判刑罚款复原状
——肃南县法院公开审理首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破坏环境资源案件
10月30日,肃南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了该院第一起环境资源刑事附带民事案件。2017年4月20日被告人郭某某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与负责给榆康公路供应砂石料的余某签订了砂石料厂租赁合同,擅自将其父亲郭某某使用的防护林地租借给余某用于堆放、筛洗砂石料并收取租金人民币2万元。经肃南县林业勘察设计队鉴定,郭某某共占用林地面积11.77亩,地类为乔木林地,林种为防护林,现场原有地貌已经完全改变。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11.77亩,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收缴并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郭某某将被毁林地11.77亩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该案由肃南县检察院提起刑事公诉,肃南县林业工作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创新环境资源恢复性司法实施、发挥司法对环境资源的保障作用具有重要意义,为旁听的牧民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环保法律课。(殷骏 王洁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