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甘州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甘州区长安镇唐某为冯某某提供担保的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时,唐某作为被执行人,拒绝履行法律确认的还款义务,在法院执行人员执行时,唐某及其家人辱骂拦阻撕扯执行人员,严重抗拒执行。对此,甘州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唐某给予1万元的罚款,对其家人给予严厉批评教育。面对法院依法判决、依规执行的司法行为,唐某及其家人事后承认违法事实,认识到抗拒执行的错误。唐某在缴纳罚款后,书面保证于8月30日前履行完还款义务。(何正功 任鹏德)
温馨提示:法律是公共意志的体现,是治国利器,任何人不得藐视和违反法律。担保是公民交易活动的手段,国家赋予其严肃的法律意义,不能只担保不负责,一旦履行担保手续,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不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在依法治国的历史时期,必须也应该懂法、知法、守法、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