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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的通告》

2016年06月27日 09:51   来源:甘肃省公路路政执法管理局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的通告》

  为建立健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维护良好的车辆生产、使用和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公路设施的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轴载质量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标准的有关要求。本省行政区内禁止未经批准的超限超载运输车辆通行。

二、严格执行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在集中治理超限超载期间,所有车辆在装载时,既不能超过下列第1 至5 种情形规定的超限标准,又不能超过下列第6 种情形规定的超载标准。

1、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

2、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

3、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

4、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

5、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

6、虽未超过上述五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

三、从事公路运输的单位及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治理超限超载运输的规定。凡因特殊原因运载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必须在行驶公路前到公路管理机构办理《越限运输通行证》,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运载可解体或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严禁在公路上行驶。

四、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必须接受交通、公安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超限超载运输可解体或可分载物品的,当事人应当在指定的场地卸载超重货物。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对公路造成损害的,车主必须依法承担公路损害赔(补)偿责任,按有关规定缴纳赔(补)偿费用。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在指定场地卸载超重货物的,应 当与卸载保管方签订货物保管合同,按规定支付装卸和保管费用。逾期不领取货物的,保管方可按合同约定变卖货物,并以变卖价款冲抵保管费用。变卖价款冲抵保管费用外尚有结余的,由保管方通知当事人领取,拒不领取的,公证提存。通知及公证提存的费用从变卖价款中支取。

五、交通、公安管理部门在干线公路超限超载运输多发路段或重要公路出入口处设置超限超载运输固定检测装置,实施重点检测。除省政府批准设置的监控检测站外,重要公路干线的收费站口也可设置超限超载运输监控检测装置,加强对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管理。各监控检测站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监督牌,依法行政、热情服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违反规定,擅自进行超限超载运输的车辆,由交通、公安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实施卸载和行政处罚。对拒绝、阻碍、围攻、殴打依法执行公务的路政管理人员的当事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交通、公安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八、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积极支持和配合交通、公安管理部门做好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治理工作。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四年五月十九日

编辑: 郭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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