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民乐县法院调解交通事故案件化解纠纷
甘肃新闻网3月2日电 据张掖市政府披露,近日,民乐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经法官耐心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确定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签收调解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杨某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后续治疗费、摩托车修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0000元;返还给被告陈文某、陈积某先行垫付给杨某的医药费16860元;被告马得某、章作某不再承担事故赔偿责任;某保险公司赔偿上述款项后,终结对本次交通事故责任的赔偿。
2016年3月11日晚,被告陈文某驾驶甘GP﹡﹡﹡﹡号小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县城东圃路民乐县第三中学门口,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告马得某无证驾驶的甘GL﹡﹡﹡﹡号小型普通客车尾随相撞。甘GL﹡﹡﹡﹡号小型普通客车失控驶入左道,又与原告由西向东行驶的二轮摩托车和由西向东行驶的陈多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侧面相撞,造成原告杨某受伤及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发后原告杨某被送往民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0天。2016年3月28日,民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2016)211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陈文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马得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杨某和陈多某不负事故责任。后经法医鉴定,原告杨某属轻伤一级,九级伤残。后原、被告因理赔事宜协商未果,原告杨某在咨询民乐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后,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被告陈文某、陈积某、马得某、章作某、某保险公司共同作为被告诉至民乐县人民法院。
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文某驾驶的小轿车系陈文某自己所有,该车已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后陈文某、陈积某先行支付杨某医疗费16860元。
原、被告在法官和原告委托律师的耐心调解下,直面问题,勇于担当,当即达成上述一致意见,和谐处理了矛盾,成功化解了双方纠纷。最终达成了案解事了的良好效果。